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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離校溺水死亡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4年11月2日 點擊:2078次
l 事故簡介:
2013年6月,某縣中學學生鄧某與其他6位同學在上完下午課后到學校附近的河段玩耍,不慎溺入水中,救治無效死亡。事后,家長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其他幾位同學承擔各項損失共計456060.5元。
l 責任劃分:
學校的責任:經過調查,學校屬于半寄宿制學校,鄧某屬于寄宿生,學校應對寄宿制學生的課余活動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以避免未成年學生既脫離家庭監(jiān)護又脫離學校管理而遭受傷害。而該校在放學后至上課期間,寄宿學生須出校門到食堂用餐,而學校食堂又處在完全開放區(qū)域,從出校門用餐至晚上上課均無人管束,得以鄧某等離校踩水,最終導致溺水死亡事故。因此該校未盡到管理職責,對鄧某的死亡后果應負相應的責任。
鄧某及其他幾位同學:幾位同學同為初一學生,應當接受了來自學校和家庭的安全教育,對下河踩水游泳的危險性有明確的認識,但仍然違反學校紀律而相約下水,屬于共同危險行為,故對此次事故負有共同的主觀過錯,雖然在危險發(fā)生后積極實施救助,但仍然不能免責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根據(jù)在本事故中的過錯程度,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%的責任,賠償鄧某家長136818.1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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